服务合同

接送机场/车站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宙斯豪车租赁

本着相互合作、互惠互利的精神,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总则

甲乙双方就乙方委托甲方提供接送机场/码头服务事宜签署本合同。甲方自觉履行其义务为乙方提供优质、及时、安全的接送机场/码头服务;乙方享有甲方提供的优质、及时、安全的接送机场/码头服务,并自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双方约定的服务内容包含以下方式:

□旅游用车包车

□散客用车

第二条合同构成

(一)本合同由《接送机场/码头服务合同》正本和批次接送机场/码头服务订单构成。

(二)订单的生成及取消:

1、甲乙双方实行以下第种模式进行接送机场/码头服务业务,订单需求事项中需要包含游客人数、车辆型号、服务要求、用车地点、具体时间、行程安排等;甲方及时富按住乙方订单,并承诺可以满足乙方的订单需求,按照乙方订单需求提供相应的服务。

1)网络预订模式2)传真预订模式3)邮件预定模式4)APP预定模式

2、乙方每发生新的订单需求,即视为乙方向甲方发出订单,甲方应及时确认订单,完成确认后打印订单并盖章回传至乙方。如在订单更新/变更后五个工作小时内,甲方未回传订单/变更订单的,视为接受乙方订单/变更订单。班车出发前天内,不再接受订单的变更、取消。

第三条合同标的

本合同标的为甲方提供的车辆服务、驾驶员服务等接送机场/码头服务。

第四条甲方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支付接送机场/码头费用。

(二)拒绝乙方超过车辆额定限额安排人员,拒绝乙方超出约定的行程安排。(三)因为乙方违约有权要求赔偿

第五条甲方义务

(一)保证提供接送机场/码头的车辆都是合法营运车辆,有正式的营运资格,车辆合格安全,车辆相关证照齐全,包含第三者强制险、承运人责任险在内的保险齐备,驾驶员已取得相应的驾驶资质证件,对接送机场/码头的线路熟悉,有较为丰富的驾驶经验。

(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上述第(一)项约定以及本合同其他约定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保证上述资质文件的真实性以及在合作期限内的持续有效性。甲方对违反该项承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乙方因此遭受损失或产生费用支出,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

(三)甲方在确认乙方订单或乙方订单被视为确认后,应当积极保证向乙方提供接送机场/码头用车服务,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接送机场/码头服务,应当于订单发出后五个小时内回复乙方。甲方保证及时、准确地将具体的上车时间、地点、车牌号以及司机联系方式在出发前一天准确地通知乙方客人。

(四)按照《旅游汽车服务质量》(LB/T002-1995)等旅游、交通行业标准和双方约定的标准提供旅游车辆、委派驾驶员、接送机场/码头人员。

(五)督促司机做好车辆行车前的安全检查工作,保证整个接送机场/码头期间车况、车容良好,确保司机精神饱满、专注地驾驶车辆安全驾车,保证圆满提供安全、及时、优质的接送机场/码头服务。

(六)甲方应当合理统筹安排,预留足够机动时间,应当保证至少在乙方游客起飞前的两个小时前抵达送机机场。

(七)在接送机场/码头途中甲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拒载乙方客人。

(八)甲方在提供接送机场/码头服务过程中不得提供或推荐与本协议约定服务事项之外的其他业务如保险等其他产品的推销。

(九)车辆发生事故时,甲方应及时组织参与救援,并对此产生后果负责。(十)对于乙方提供的游客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第六条甲方委派的接送机场/码头驾驶员义务

(一)保证仪容整洁、仪表大方、举止文雅、精神饱满。

(二)恪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及风俗习惯。

(三)不得侵犯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四)不得擅自终止行程、拒开车门、搭乘无关人员或者关闭空调等有损旅游者利益的违约行为和不得干预乙方陪同人员(如有)的正常工作。

(五)按照约定的接送机场/码头计划行驶,无特殊原因均需优先沿高速公路行驶。

(六)行驶中坚持安全礼让、平稳运行,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速驾驶等不安全的驾驶行为。

第七条甲方提供的车辆需要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证》。

(二)经过公安、交通部门年检审验合格。

(三)行车前具备安全行车的要求。

(四)符合行业标准或协议约定的标准。

(五)足额办理了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法定保险,并且购买了座位险。(六)粘贴交通部门核发的旅游车客运标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客运车辆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乙方权利

(一)要求甲方按约提供车辆、驾驶员的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要求甲方按照约定的标准提供车辆、委派驾驶员和相关人员提供接送机场/码头服务。

(三)车辆、驾驶员不符合约定,或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接送机场/码头延误,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责任。有权要求甲方更换车辆及驾驶员。

第九条乙方义务

(一)提供自己为合法旅行社的证明材料,包括:

1、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按照约定支付接送机场/码头费用。

(三)为使甲方能够安全、及时、优质地完成接送机场/码头服务,乙方预定接送机场/码头服务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两天提供出行乘客的相关信息进行预约。(四)如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使用接送机场/码头服务的,应当提前1天书面通知甲方。

(五)为甲方驾驶员的行车安全创造积极有利的条件,乙方游客及陪同人员(如有)应当积极协助甲方保持车内清洁卫生,维护设备的完好。

(六)对于甲乙双方协议内容,包含价格、政策予以保密。

第十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一)计费标准按照网上公示价格或者合同附件约定的价格。

(二)实行按约结算。甲方从本合同签订的第二个月开始,在每月的15号之前把所有的上月接送机场/码头费用对账单传真或者Email给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账人员在甲方发出对账单3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对账,甲乙双方核对无异议后,乙方在收到甲方开具的真实有效的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接送机场/码头费用汇至甲方账户。

甲方方账户信息:

账号:

开户名:

开户行:

第十一条特别约定

(一)由于甲方所委托的接送机场/码头车辆、驾驶人员、服务人员等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包含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及产生的费用支出),乙方承担配合调查、协助处理的义务。(二)因乙方或者第三方原因造成乙方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如需要甲方予以配合协助的,甲方应尽到积极协助的义务。

(三)甲方提供的是散客接送班车,具体班车时间详见附件。

(四)如果甲方已经预留足够的机动时间,但是还是因为在接送机场/码头途中遭遇不可预知的堵车导致乙方旅游者误机,甲乙双方各承担因此增加产生费用的百分之五十。

(五)由于游客不能于预定时间到达预定的上车地点,从而造成接送机场/码头任务不能按时完成所引起的一切后果与甲方无关。接送时间顺延,接送费用不退。(六)甲方不排除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会停靠在其他城市接客人的可能性(团队包车除外),但应当及时安全送达乙方游客为前提。

(七)因接送机场/码头车辆所必经的线路区域出现了特大迷雾、台风、大暴雨、高速公路临时封闭等不可抗力、天气恶劣等因素导致接送机场/码头车辆晚点,从而造成乙方游客误机的,甲方对因此产生的包含误机费用在内相关费用承担三分之一。甲方应尽量采取应急的措施避免误机的发生返程接机过程中遇到飞机晚点坐不上末班车的,根据人数甲方派遣相应的车辆以包车的形式将客人送回,由此产生的包车费用,甲方同意承担三分之一。

(八)已经确认订单出发时间的前一天,发生取消订单的情况,甲方退还接送机场/码头费用,乙方承担接送费用20%的违约金,当天出发前取消甲方退还接送机场/码头费用,乙方承担接送费用的违约金,出发后取消接送机场/码头费用不退。

(九)如果按照本协议约定,发生甲方应当向乙方/游客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违约赔偿责任的情形,乙方有权从应付甲方款项中优先扣除,不足部分,甲方还应补足。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接送机场/码头服务,又不及时在约定时间前通知乙方的,应当支付约定接送机场/码头费用20%的违约金,如因此导致乙

方产生费用支出或者遭受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索取赔偿。

(二)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甲方接送机场/码头费用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拖延未付的接送机场/码头费用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三)甲方提供车辆标准低于约定标准的,甲方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确实无法更改的,甲方应当减少或退还约定价款与所预定车辆租用价格的差额,并支付接送机场/码头费用20%的违约金给乙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接送机场/码头途中如果因为甲方所派车辆发生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驾驶员对于道路不熟悉导致绕路等原因导致乙方游客误机的,造成机票损失或需要补签转机差价,全部由甲方承担,甲方还应支付约定接送机场/码头费用20%的违约金。

(五)甲方委派的驾驶员、服务人员与乙方陪同人员(如有)应当密切合作,共同维护旅游者的利益,确保接送机场/码头的顺利进行,如果发生争议或者特殊情况,应在接送机场/码头结束后解决,单方擅自终止或者延误行程的,应当承担当次服务费用的20%违约金。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六)甲方委派驾驶员、服务人员等甲方人员侵犯旅游者、陪同人员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对于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伤亡是因为乙方游客、陪同人员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故意、重大过失的除外。

(七)如果针对本协议约定甲方提供服务的事项,发生游客投诉且投诉责任界定为甲方的,乙方有权扣除对应订单的接送机场/码头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如果当月投诉累计5次以上,乙方除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

(二)就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有业务确认单和附件等发生的纠纷、争议或者违约,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以向原告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双方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双反未提出书面异议则重新签署,如无异议并未签署终止协议,协议到期后双方仍然有业务往来,本协议持续有效。

第十五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反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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